引言
目標
申請資格
評核申請的準則
資助金及其用途
合作條款及模式
利益衝突
採購方式
法例和條例
遞交申請表格
申請表所填報的個人資料的處理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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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本地機構可按本計劃申請舉辦綠化活動的現金資助。申請機構及擬辦的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﹕
1.
申請機構
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32章)成立或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註冊/獲豁免註冊的真正的本地團體。
2.
活動類別
活動應純粹與綠化有關,並在香港舉行,形式可以是綠化活動、花卉展覽、綠化展覽、綠化專題講座和園藝比賽等。不過,涉及參觀的活動(不論在本地或海外進行)均不獲考慮。
3.
活動性質
(a)
活動供市民大眾參加;
(b)
活動不可用作牟利、籌款或商業、政治或宗教用途。活動收益應整體用以回饋社區,不得歸於個人、個別私人機構或財團公司;以及
(c)
花卉展覽及同類活動可收取用以支付活動開支的入場費。在此情況下,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時,必須就入場費水平和如何以收入(包括贊助)抵銷活動開支徵求康文署的同意。
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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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告示
修訂日期 : 2011年11月24日